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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2018-3-16 14:18:30   已访问:

答: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售产生的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用卖房的钱又购入一套房子,此行为是否属于投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一方买的房子是用来自住,不宜认定为投资行为,离婚时产生的增值部分不能按照投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买房的目的是投资经营,甚至属于专职的炒房客,婚后又购置房产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投资行为,所得收益自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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