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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收养人未经办理必要的手续即领养了他人子女,对此应如何处理?

更新:2018-6-26 14:41:42   已访问:

答:对于在收养法施行之前领养的,应按当时的有关法规认定。但是,这种领养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承认其具有收养的效力:第一,双方实际存在抚养、赡养和扶助的客观事实,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第二,对外双方公开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戚朋友也认为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客观事实表明领养和送养双方有明确的收养合意;第三,被领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已经消除。

  在收养法施行之后,公民未履行法定的收养程序而领养他人子女的,按现行收养法的规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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