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8306877
律师解答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更新:2018-8-30 11:50:53   已访问:

·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Copyright © 2014-2016 徐州专业离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徐州市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五层(中国矿业大学(文昌校区)北门往东500米)

电话:18118306877 邮箱:liuchunjielvshi@sina.com

苏ICP备12345678号-1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18118306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