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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如何确定

更新:2019-5-5 15:04:54   已访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大婚龄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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