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线。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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