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对下落不明的夫或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以宣告其失踪为条件。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加强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社区等相关人员,最大限度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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