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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更新:2018-7-17 10:02:01   已访问:

答: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双方及子女名下,视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作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处理,由直接抚养人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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