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更新:2018-8-1 8:39:10 已访问: 次
答:有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符合第三人的条件,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但我们认为,离婚之诉虽然是复合之诉,但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清偿等诉讼请求都是从属之诉,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在债权人多、有关债务事实复杂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引起矛盾激化,故离婚案件不宜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移转,其仅仅是离婚时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所作出的裁决,只是约束夫妻双方的,对债权人没有既判力,债权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告所提起的诉属于独立的诉。因此,债权人不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其合法权利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最好在确定对共同债务各自应当负担数额的同时,应写明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