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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如何处理?

更新:2018-7-31 9:02:03   已访问:

答:当代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均将别居(即分居)作为一项特别制度加以规定。所谓别居,是指夫妻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解除。各国一般规定夫妻别居的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即自夫妻别居时起夫妻开始施行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别居期间,夫妻之间仍互有扶养义务。3分居现象作为夫妻生活中现实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我国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但婚姻法仅在第三十二条将因感情破裂导致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对于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归属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未作规定。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一般而言,夫妻分居两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关系正常,但由于工作等客观原因而不得不分居两地;另一种是由于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双方停止同居义务所导致的分居。

  在第一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主观上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经济财产上也仍然处于混同,认定该分居期间夫妻的各自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合理,也无争议。但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由于感情的恶化,夫妻不仅在客观上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主观上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而且经济上一般也处于分离状态,但是,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继续,基于婚姻本身具备的特殊身份属性,双方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及抚养子女的义务仍不能免除。因此,夫妻一方因正常生活或抚养子女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时夫妻一方恶意举债用于个人挥霍或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法院在对其性质进行认定时要格外谨慎。

  综上,无论夫妻因何种原因而分居,对于一方所负之债的性质仍应当按照用途标准进行考量。只有当一方举债却没有用于正常生活工作,或是恶意举债、进行高消费,擅自资助他人等,才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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