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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经营活动,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在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中所欠债务于一方死亡后,是否应由配偶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2018-7-27 8:10:51   已访问:

答: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连带责任之特点在于,所有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就债权人同一给付利益为全部之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义务继续清偿,这是对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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