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此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连带责任之特点在于,所有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就债权人同一给付利益为全部之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义务继续清偿,这是对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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