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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之债属于什么性质?

更新:2018-7-29 21:49:34   已访问:

答: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为履行法定义务所需费用,是夫妻双方的法定负担,不管夫妻一方是否同意,因负担此费用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因赡养各自父母所负债务而言,应当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女婿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个人义务就应由个人独自履行并独自承担财产责任,除非另一方愿意或双方另有约定。笔者认为,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儿媳、女婿也没有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法律并不排斥儿媳与儿子、女婿与女儿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承担着养老育幼的社会功能,夫妻俩作为经济合作体,对双方父母均承担着赡养义务;当事人既然选择结婚,就应当然地承担婚姻的后果及由此产生的相关义务,其中就包括协助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2就夫妻一方因抚养前婚姻中生育的子女所负债务而言,因系其必须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作为后婚的配偶一方,尽管没有血缘关系,但对既定的事实应该是知晓的,作为婚姻共同体,不能说对方因抚养前婚子女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瑞士民法典》就规定,继父母必须帮助其配偶履行抚养前婚子女的义务,这样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至于夫妻一方因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相对比较公平。因为通奸行为本身为法律所否定,且严重伤害另一方配偶的感情,不宜再将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强加于受害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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